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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忘录中较明显的改变体现在会计估计变更的表述。此次修订新增加了“一般情况下,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,会计估计变更日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日,或股东大会审议日(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)”表述。这意味着公司在会计变更日期的选择随意性大大降低。企业对自身社会责任理念、制度、措施、绩效和案例所进行的系统信息披露,也是企业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全面沟通、交流的重要过程和载体。
(来源:上海证券报 2012年3月22日)